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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購賣過期熟食被判10倍賠償

來源:爵士範    閱讀: 9.61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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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先生購買了600餘元的熟食後,發現已過保質期,於是將樂購特易購商業(北京)有限公司訴至法院索賠。昨天記者獲悉,市一中院終審判決沈先生獲得10倍賠償。

樂購賣過期熟食被判10倍賠償

》》消費者

買到過期熟食10倍索賠

沈先生起訴稱,2012年9月2日,他在樂購黃村公司購買了26個單價17.5元的“得利斯”珍香梅花肉,花了455元。他還買了9根單價19.9元的“得利斯”牛肉火腿,花了179.1元。兩種商品共花費634.1元。

沈先生說,這兩種商品均已超過了保質期。梅花肉的生產日期爲2012年7月3日,保質期爲60天。牛肉火腿的生產日期爲2012年7月4日,保質期也是60天。沈先生要求樂購公司及樂購黃村公司賠償10倍的購物款共計6341元並退貨。

據瞭解,事發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興分局出具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工商部門認爲樂購黃村公司於2012年9月2日在其經營場所內所銷售的“得利斯”牌牛肉火腿及“得利斯”牌珍香梅花肉均超過保質期,對樂購黃村公司處以沒收違法所得130.5元及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一審法院審理後,判決支持了沈先生的起訴,樂購公司及樂購黃村公司應對此次糾紛的產生承擔全部責任,判決樂購退還沈先生購物價款634.1元,並支付10賠償金6341元。樂購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商家

被投訴才發現過期食品

在二審法庭上,法官訊問了樂購公司對於過期產品的審覈問題。樂購公司表示,該公司通過巡場檢查,有主管部門專員對食品進行審覈,一般發現過期食品會下架,不再銷售。而對於沈先生購買的食品是否超過保質期,樂購公司表示,當時並不清楚,是在沈先生投訴之後他們才發現。

由於沈先生是在同一天分多次購買過期熟食,因此樂購公司對沈先生購買大量食品的行爲提出質疑,主張沈先生不是正常的消費者。

法庭上,法官也就此問題詢問了沈先生。他表示,自己家中有7口人,每次購買熟食的量都比較大,當天他開始買了一部分,後來家人要求多買,於是再次購買。由於沈先生提供7張購物小票作爲證據,法官又問沈先生,“你爲什麼不一次購買齊了,要分這麼多次購買?”沈先生表示:“這個沒什麼好回答的。”

》》法院

駁回商家上訴維持原判

一中院審理後認爲,樂購公司主張沈先生購買商品數量大而不是正常的消費者,但商家不能僅以消費者購買商品的數量來否認其消費者的身份,因此法院對樂購公司的主張不予支持。

法院認爲樂購公司銷售的涉案食品已過保質期,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對消費者具有一定的危險性,並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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