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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撞死路人獲輕判15年 法院稱激情犯罪

來源:爵士範    閱讀: 1.7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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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者家屬在法庭外表示對判決結果不滿。昨天,因口角後駕車撞死行人的許澤雷,被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刑15年。

故意撞死路人獲輕判15年 法院稱激情犯罪

許澤雷駕車因剮蹭,與行人孫先生髮生口角,將對方當場撞亡。

昨日,許澤雷因故意殺人罪被一中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

越野車肇事時未制動

北京市急救中心西站醫生秦某證言顯示,2012年3月4日9時47分,急救中心接報稱,在海淀區田村一路口發生車禍。他們趕到現場時發現,司機許澤雷駕駛的越野車斜停在路口,孫先生被壓在車下,腰部以下露在車外,已停止了呼吸。隨後,他們在現場交警的協助下將許澤雷的車前移,併爲孫先生做了心電圖,發現孫的心臟已停止跳動。他們檢查後考慮到孫爲重度顱腦損傷,即宣佈孫死亡。

事發同時,海淀交通支隊事故科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據事故科民警證言顯示,他們到達現場後,對司機許澤雷進行了酒精含量檢測,結果證明許沒有喝酒。現場勘查時,未見肇事車輛有明顯制動痕跡,這引起了警方的懷疑。經對現場地上的血跡推斷,及對目擊證人等的走訪,警方認定該事故應是一起刑事案件。

隨後,該案移交給海淀刑偵支隊。許澤雷被警方控制。

判決未顯示賠償數額

法院審理查明,事發時,許澤雷駕駛車牌號爲京NT56**的車輛行駛至事發地時,因瑣事與行人孫先生髮生糾紛。許澤雷駕車撞擊擋在車前的孫先生,導致孫先生因巨大外力作用,心臟、肝脾破裂,急性創傷失血性休克死亡。

一中院認爲,被告人許澤雷不能正確處理矛盾糾紛,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爲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鑑於許澤雷在明知他人已經報警的情況下,仍在現場等候,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節。同時,法院認定,許澤雷屬於激情犯罪,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昨日,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許澤雷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但判決書未顯示民事賠償數額。

■ 現場

“故意殺人,爲什麼只判15年”

昨天,許澤雷涉嫌故意殺人一案宣判前,被害人孫先生一家十餘名親屬提前了近半小時趕到了法庭。因考慮到該案案件重大、影響惡劣,法院拒絕了媒體、公衆旁聽此案。同時,法警還對法庭外的通道上無關人員進行了驅離。宣判前,書記員對雙方家屬宣讀了法庭紀律,並安撫他們注意法庭紀律。

宣判後,身着號服、留着平頭、戴着黑框眼鏡的被告人許澤雷被法警帶出法庭。

“你毀了我們全家,毀了我們一家子下半輩子的生活!”法庭門口傳出了被害人孫先生家屬的哭喊聲。

“我們5尺高的孩子,就這樣說沒就沒了啊?殺人償命,就判15年?我沒文化,我不懂,誰能給我解釋!”死者孫先生的姨媽痛哭起來,她旁邊的另一位親戚也高聲喊道“殺人償命!”

“實話實說,發生糾紛後雙方肯定都有不理智的言辭,但這麼把人活生生撞死,太狠了。”孫的姨媽稱,孫父從警40多年,也未見過駕車故意把人撞死的惡劣案件。同時,她否認被告人家屬賠給孫家200多萬元的消息:“我們會用一條活生生的人命換這200萬元嗎?”

孫的家人介紹,孫先生曾是名出租車司機,案發當天歇班特意陪妻子去附近買菜,結果慘案發生,以至於孫妻至今都不敢經過事發地。70多歲的孫母,出事後已經精神恍惚,竟然在平地上走路時摔倒、骨折,目前仍臥病在牀。

親戚們在網上給孫先生建立了一個紀念館,公開了一些案發現場的照片

■ 說法

“故意傷害”辯護不成立

在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許澤雷對涉案事實未提出異議,只是辯解“並沒有想撞死對方”。

許澤雷的辯護人認爲,該案應該定性爲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同時,辯護人提出,該案中的被害者孫先生在事發過程中,存在明顯過錯。被告人是激情犯罪,且在明知他人報案後仍在現場等待,可從輕處罰。

綜合在案的證據,法院對事發過程描述爲:事發時,被害人孫先生險些與被告人之妻王某所駕車輛發生剮蹭而辱罵王某,後轉化爲被告人、被害人互相爭吵。雖然在上述過程中雙方均有謾罵等不當行爲,但在被告人撞人之前,雙方的糾紛還限於口角。

法院認爲,被告人作爲一名有着多年駕齡的司機,明知駕駛一輛性能良好的機動車撞向僅兩三米遠的行人,會造成對方死亡的結果。而爲了泄憤,被告人許澤雷仍實施上述行爲,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主觀上和客觀上均屬於故意殺人。

被告人有從輕處罰情節

在本案判決書中,法院認定許澤雷“屬於激情犯罪”。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易勝華認爲,激情犯罪作爲一個專業用語,是相對於有周密計劃、準備作案工具等的有預謀犯罪而言,一般用以強調這種臨時起意的作案其主觀惡性、人身危害性、社會危害性相比預謀犯罪要輕微些,在量刑時會與預謀犯罪有所區分。

“激情犯罪也不意味着一定免死。”易勝華稱,在許澤雷故意殺人暗中,法庭之所以做出輕判,是因爲法庭認定被告人具有自首這一法定的從輕處罰情節,同時被告人又有偶犯、初犯、並通過賠償得到了被害人家屬諒解等予以酌定從輕的情節。根據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罪的起刑點爲10年以上,直至死刑,情節較輕的,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案中,法院認定被告人應當處在10年以上量刑,並在這一量刑範圍內根據法定、酌定情節作出輕判。

■ 案情回放

判決書顯示,許澤雷今年27歲,河北省保定市人,大學文化,無業,暫住北京市海淀區。

許澤雷供述,事發前,他和妻子王某分別駕車外出購物。當在事發路口轉彎時,“可能嚇到了被害人,對方站在路口罵王某”。在妻子車後的他,打開副駕駛車窗斥責對方,並和被害人發生爭吵。當對方躥到他車前時,他曾準備倒車從旁邊繞開,但對方還是攔着他。

許澤雷稱,他當時很氣憤,情緒一激動,沒有控制住就把對方撞了,“但沒想把對方撞死”。撞人後,他下車看見被害人不動了,妻子王某數落他太沖動,被害人之妻也攔着他不讓他走。於是,他讓妻子報警。

目擊者路人沈某證言稱,當許、孫二人對罵時,孫妻衝上去對許說“你再罵我抽你”,並作出要動手的樣子,被許妻攔下。在勸說下,許回到了自己車上並準備點火離開。“這時,老頭(被害人孫先生)速度挺快地移回到車頭,小夥子(指許澤雷)踩了腳剎車”,孫先生還是站在車頭位置說“你撞我”,許澤雷便往後退了一下,徑直撞向孫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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