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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招生體檢標準有關條文

來源:爵士範    閱讀: 2.2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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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部、衛生部1999年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格檢查標準》既照顧到高等學校招生錄取新生時按專業挑選人才的要求,又維護了考生的合法權益。

高校招生體檢標準有關條文

2.《普通高等院校招生體檢標準》條文不可能包羅萬象,將人體各系統各科疾病或生理缺陷全部列出。“標準”在掌握上,本着影響高等學校學習的心、肝、肺、腎等重要器官的疾病從嚴,傳染病從嚴,神經、精神系統疾病從嚴,一切既往性疾病從寬的原則。

3.《普通高等院校招生體檢標準》各條所列出的疾病或生理缺陷,是高等學校錄取新生時對考生體格條件的最低要求(其意義類似最低分數段),特別是以絕對值形式表示的生理值視力、血壓等等。

4.考生應如實填寫既往病史。全國統一格式的高等學校招生體格檢查表病史欄,明確要求既往病史一欄考生必須如實填寫。如發現故意隱瞞嚴重病史及體檢作弊者,取消入學資格。

如有藥物過敏史的考生只要如實填寫,除自己填報志願時避開不能報考的專業外,在服從分配調劑時不會分配你不宜從事的專業,也不會出現入學複查取消資格的問題;又如先天性心臟病經手術治癒,年限、身體素質均符合標準規定要求,在體檢標準放寬的情況下,選報自己適合學習的專業一樣有錄取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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