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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乙肝感染事件責任人不能僅作紀律處分

來源:爵士範    閱讀: 1.2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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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乙肝感染事件責任人不能僅作紀律處分

9日晚,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政府發佈通報稱,1月19日下午,城陽區衛計局接到城陽區人民醫院報告,醫院血液透析室發現9名患者感染乙肝病毒。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因該院血液透析室違反院感操作規程導致的嚴重醫院感染事件。通報提到,已對城陽區人民醫院相關責任人作出嚴肅處理:免去院長的行政職務和黨委書記職務,免去分管副院長的行政職務和黨委委員職務,免去院感科和護理部主任職務,撤銷透析室主任、護士長職務。對以上人員和其他相關責任人給予黨紀處分。(2月10日《新京報》)

此次在青島市城陽區人民醫院感染乙肝病毒的患者,此前已患尿毒症。而作爲尿毒症患者,又感染上乙肝病毒,對於他們來說,無異於是雪上加霜。對於醫院違反操作規程導致感染事件發生,應視其損害後果嚴重程度確定處罰方式。像城陽區人民醫院相關責任人這樣因爲違規操作,造成9名患者感染乙肝病毒嚴重後果,顯然不能僅僅是對相關責任人給予免職等紀律處分。

其實,爲了防範醫院感染事故發生,已有各種操作規程出臺,只要醫院切實按照相關操作規程規定操作,就並非不可以防範此類感染事故發生。青島市城陽區人民醫院發生9名患者感染乙肝病毒事件,說明該醫院在操作規程管理方面存在管理不嚴問題,也表明相關人員嚴重缺乏保障患者身體健康安全的意識。此外,據報道,相關長期從事醫療工作的醫生表示,部分醫院將透析科室外包出去的情況,也導致相關工作管理困難,容易出現病毒感染事故。

而無論是由於管理不嚴、責任心缺乏,還是醫院將透析科室外包出去導致感染事故發生,都有必要對相關責任人實施嚴懲,經由大幅提高實施違規操作行爲的成本,杜絕感染事故再發生。發生感染事故之後,僅對責任人給予罰酒三杯式的不痛不癢的處罰,不利於經由令相關責任人付出沉重的代價,更爲有力地遏制感染事故再發生。

正因爲如此,對於醫院發生此類惡性感染事故,所在地有關部門有必要根據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頂格處理。同時,司法機關有必要偵查相關責任人行爲是否涉嫌犯罪,如果涉嫌犯罪,應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以警示所有醫務人員切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規定,督促醫院加大監督管理力度,杜絕此類事故再發生,更爲切實有效地保障患者身體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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