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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教師資格證的有關規定

來源:爵士範    閱讀: 3.37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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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適宜從事教師工作或相關教學崗位的工作。

申請教師資格證的有關規定

1、雙眼中好眼最佳矯正視力低於4.5(0.3)。

2、色覺檢查異常者,不宜從事化學、生物等以顏色作爲技術指標和實驗數據的教學崗位。

3、有精神病史、癲癇病史、癔症史。

4、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性病等各種傳染性疾病。(經二級以上醫院或專科醫療機構檢查確已治癒者除外)

5、特殊教育崗位的教師,其身體條件是否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酌定。

6、嚴重下肢血管疾病影響站立或行走(經手術治癒者除外)。

7、頸椎病腰椎間盤突出症風溼性關節炎等嚴重的骨關節疾病反覆發作,引起功能障礙、關節畸形等合併症。

8、惡性腫瘤,內分泌系統疾病,血液病(單純缺鐵性貧血除外),以及嚴重的器質性疾病或合併併發症(心腦血管疾病、慢性腎炎等)。

9、步態跛行,着裝後脊柱側彎、駝背,脊柱、四肢有顯著殘疾及先天或後天因素造成的肢體殘缺、畸形、功能障礙。

10、脊柱側彎大於4釐米,雙下肢不等長大於5釐米、顯著胸廓畸形、主要臟器(心、肺、肝、脾、腎、胃腸等)做過較大手術或男性身高低於170釐米、女性身高低於160釐米,不宜從事體育類教學工作。

11、精神疾病(以二級以上專科醫院診斷爲依據)。包括:

(1)人格障礙的某些亞型。如:反社會型、衝動型、分裂型人格障礙。

(2)神經症的某些類型。如因難治性強迫症、癔症等影響職業及社會功能者。

(3)各類腦器質性精神障礙。包括顱內感染、中毒,顱腦外傷、腫瘤,癲癇及腦血管病等。

(4)與文化密切相關的精神障礙。因迷信氣功、巫術等影響職業及社會功能者。

(5)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毒品、酒精、安眠藥依賴並影響社會功能者。

(6)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執性精神病、反覆發作的情感性精神障礙、無法歸類的精神病性障礙、急性心因性精神障礙。(注:經一年以上系統治療,未達治癒或影響社會功能者)

12、各型肝炎病毒攜帶者或丙氨酸氨基轉移酶升高者,不宜從事幼兒教育教學及食品科學等相關崗位。

13、嚴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續聲音嘶啞、失聲及口腔有生理缺陷並妨礙發音。

14、兩耳聽力均低於2米者。兩耳聽力均在3米以內,或一耳聽力達到5米,但另一耳全聾,不宜從事幼兒教育、音樂學、醫學等教學崗位。

15、嗅覺遲鈍或喪失者,不宜從事與化學類、食品科學等相關的教學崗位。

16、未納入體格檢查標準、有影響健康和教學工作的其他疾病或生理缺陷者是否視爲體檢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根據工作崗位的要求商北京市衛生局確定。

17、面部有較大面積(3×3釐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風色素痣或嚴重影響面容(如斜頸面癱、脣齶裂及其手術後遺症、一眼失明及五官先天或後天性殘缺、畸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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