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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性腫瘤如何辨證論治

來源:爵士範    閱讀: 3.0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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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熟悉中醫藥的人來說,都知道辨證論治這一名詞術語。辨證論治是中醫藥學的特色之一,這是中醫學的臨牀學原則。中醫治病就是要依這一原則進行。這一原則強調因證候確定治療方法,隨證候變化加減更換處方用藥。治病強調“證”,選擇治法和處方用藥必須以“證”爲依據。顯而易見,只要有“證”可辨,就可以立法處方,這種治病方式有很大的靈活性,適用範圍幾乎不受限制。然而,應該怎樣認識和應用這一原則,才能更適合於惡性腫瘤的治療,才能切中惡性腫瘤的本質呢?

惡性腫瘤如何辨證論治

從一般理論原則出發,可以這樣認識問題:危害人類健康和生命的是各種疾病,而任何疾病都有病因和病理,治療爲什麼不針對病因和病理,卻強調“證候”表現呢?這就涉及到病證關係。專家認爲,就病證關係考察,病是內隱的,證是外現的。證候一定是病的證候,由病決定出現與否,然而有了病不一定即刻就出現證候,需要病發展到一定程度,影響了組織器官的功能時,纔會出現相應證候。而證候是病的反映,但是證候反映疾病不是直接單一的。因爲不同的病在一定階段往往會出現相同的證候。所以僅憑證候不能對不同疾病作出鑑別。比如惡性腫瘤,很可能在體內久已發生,可是由於瘤體很小時,沒影響到組織器官功能時,可能完全不表現出證候。這時,僅限於四診方法,就難探知惡性腫瘤的發生與存在。另一方面,腫瘤與其它疾病在一定時期內,由於影響的器官功能相同,也可能會出現相同的證候表現,遇到此種情況,如僅憑辨證論治,而不考慮病的差別,則一定會影響到治療效果。

從理論原則上說,病與證應該是統一的。然而,病是先在內隱的,它不但決定了“證”的有無,同時也決定了“證”出現的早晚。吸極少情況下,纔可能病與證同時發生。所以,就惡性腫瘤的診治目的而言,雖然辨證論治具有靈活性,適用的廣泛自由性,然而,不考慮辨病治療。則一方面會貽誤治療時機,同時也會出現捨本逐末的弊端。

就惡性腫瘤的特點觀察,一般情況下,其病因和病理是相對穩定的,而證候表現是複雜多變的。不論是辨證論治也好,還是辨病論治也好,治療的目的都是祛除疾病,如果疾病的病因和病理得到了有效祛除。那麼就達到了治病的目的,一般情況下,證候表現也會隨之消失。反之,雖然證候的有無輕重,也反映腫瘤的狀態和治療效果,但是這種外在反映有時是不準的,同時也是不穩定的。如腫瘤發展未影響到器官功能時,往往無證候表現,但不能依證候有無腫瘤是否發生。而腫瘤的某些證候減輕或消失了。也不可以據此就認爲腫瘤消失或被治癒了。因此,在臨牀實踐中,不能把治療的目標死板地固定在證候上,而應該藉助現代科技條件,針對腫瘤長穩定的病因病理建方用藥,只有這樣才能準確療效。就病證關係在惡生腫瘤中的實際而言,病應該是決定的方面,醫生只要掌握了病,就能駕駛腫瘤的證候。

根據以上的對病證關係論證,在惡性腫瘤的診療實踐中,始終都應以病爲主,以證爲輔,病證結合。儘管證候表現不同,但是隻要腫瘤的病本一致,組方用藥的主體部分不宜變化過大,吸能在次要成分方面進行調整,以此適應證候變化要求。否則,就難以取得穩定的療效,專家實踐多年,依此理論思考,在惡生腫瘤的治療用藥品,總結出了規範性的穩定處方,製成膠囊劑作爲通用。在此基礎上以湯液、散劑和外用藥作爲規範處方的補充,以滿足證候變化的要求,獲得了滿意的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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