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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草案四審 將建立異地就醫結算制度

來源:爵士範    閱讀: 7.28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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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草案四審 將建立異地就醫結算制度

“老有所養、病有所醫”,人所共盼。社會保險法關係國計民生,涉及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多項社會保障,被稱爲社會保險的“基本法”。

列席本次常委會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任玉奇說:“社會保險法是繼全民義務教育免費、2006年全國取消農業稅之後,我國民生的第三件大事,對人民幸福生活指數的提高有着重要作用。”

養老保險可按月領取

按照草案三審稿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領取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

有些常委委員認爲,養老保險的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一次性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起不到養老保障的作用,也不能體現社會公平,應當允許按照“多繳多得、少繳少得”的原則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爲此,草案四審稿將其修改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異地就醫結算制度將建立

異地就醫報銷醫療費難,是異地就醫難的一個重要原因。目前,有關部門正在大力推進基本醫療保險區域統籌,並建立異地協作機制,以便於確需異地就醫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結算。

草案四審稿在這方面增加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p#副標題#e#

社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泄露參保信息將受處分

目前,社會保險基金累積結存數額較大,又較分散。如何加強監管、保障基金安全?

草案四審稿增加規定:“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信息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辦機構和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掌握。這些信息是否安全?

爲此,草案四審稿增加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爲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社會保險中的不誠信行爲,侯建國委員說:“社會保險基金是爲未來做的保險,誠信是對社保機構和工作人員的最基本要求。在社會保險機構工作,最重要的是誠信。”

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蔘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近年來,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就業的情況有所增多。有些常委委員、部門提出,應當對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蔘加社會保險作出規定,這也是國際上的通常做法。

針對這個問題,草案四審稿增加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參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賀一誠委員建議,應同時將港澳臺地區的規定也在法律中體現及規範,將較多的法規、條例,歸納到一部完整的法律中。

社會保險法草案四次審議

□2007年12月23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社會保險法草案首次提請審議。

“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被草案確定爲中國社會保險制度的方針。

□2008年12月22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社會保險法草案再次提請審議。

草案規定: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爲公民身份號碼;社會保險基金的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2009年12月22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社會保險法草案第三次提請審議。

草案增加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領取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

□2010年10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社會保險法第四次提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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