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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

來源:爵士範    閱讀: 7.54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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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指男上司或男僱員用淫穢的語言或者下流的動作挑逗、侵擾女僱員,甚至強行要求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爲,後引申爲社會上以各種非禮的性信息侮辱異性,或向異性提出性要求的行爲。

概念 是性歧視的一種形式,通過性行爲濫用權力,在工作場所和其他公共場所欺凌、威脅、恐嚇、控制、壓抑或腐蝕其他人。

表現形式一般認爲有口頭、行動、人爲設立環境3種方式。

性騷擾

1、口頭方式如以下流語言挑逗女性,向其講述個人的性經歷或色情文藝內容;

2、行動方式如故意觸摸碰撞異性身體敏感部位;設置環境方式即在工作場所周圍佈置淫穢圖片、廣告等,使對方感到難堪。香港《公務員性騷擾投訴指引》指出:如對一名女性提出不受歡迎的性需要或獲取性方面好處的要求,或對女性做出其不受歡迎的、涉及“性”的行徑,並應預期對方會感到冒犯、侮辱或驚嚇,就是對該女性做出性騷擾。

3、設置環境方式:即在工作場所周圍佈置淫穢圖片、廣告等,使對方感到難堪。

界定判斷1、當時的感受2、雙方的關係3、當時的情況4、行爲持續性5、對方動機

對策1、有必要建立禁止性騷擾的特別法,規定相應的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處罰辦法。2、可設置性騷擾投訴部門,制訂投訴工作細則,爲受害者提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便利。3、司法機關應嚴格執法,本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將符合犯罪特徵、具有特殊身份的性騷擾者及時繩之以法。4、努力建設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提高全社會的道德水準,纔能有效杜絕性騷擾現象。

相關法規

1、《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

2、《民法通則》第101條和第120條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公民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3、《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9條規定,婦女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宣揚隱私等方式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人格。

4、《刑法》也規定有猥褻、侮辱婦女罪及侮辱、誹謗罪。

5、《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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