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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公租房的管理辦法和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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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公租房的管理辦法和申請條件

珠海公租房的管理辦法和申請條件

珠海公租房的申請條件

其租金收繳及房屋的日常管理、維護等具體事務性工作,產權人(出租人)可自行負責,也可委託第三方管理。

申請人應年滿18週歲,在主城區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規定收入限制的無住房人員、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後就業和進城務工及外地來主城區工作的無住房人員。但直系親屬在主城區具有住房資助能力的除外。

1、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主城區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的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的人員;

2、在主城區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且在主城區居住6個月以上的靈活就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

3、在主城區退休的人員;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

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時限從申請之日起往前計算。收入限制標準是指: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於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於3000元,超過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於1500元。市政府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價指數等因素的變化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佈。

月收入包括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養老金、其他勞動所得及財產性收入。不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珠海公租房申請條件的內容就到這裏了,統一納入政府管理,實行承租人資格定期複覈制度。經複覈,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解除租賃合同,承租人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珠海公租房的管理辦法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安排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協助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做好本轄區保障性住房需求申報統計、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受理和資格初審等工作。

第一條:爲完善本市住房保障體系,規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分配和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房源籌集、分配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專業人才和異地務工人員等對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條: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監督工作。市發展改革、金融、公安、監察、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統計、稅務、房地產登記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工作。

珠海公租房管理辦法到此爲止了,市、區住房保障管理機構負責承辦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求申報、審覈登記、輪候配租以及建設、管理等事務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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